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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牧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草原承包工作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牧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草原承包工作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11〕74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农牧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草原承包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草原承包工作的意见
(省农牧厅  二○一一年四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确保国家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政策的顺利实施,切实加强草原生态保护建设,促进牧区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及《青海省草原承包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草原承包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完善草原承包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完善草原承包工作是落实国家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政策的迫切需要。按照国家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必须将草原承包到户(联户)的要求,完善草原承包工作,既是前提、也是基础。从目前来看,我省已将90%的草原进行了承包。其中,承包到户的2.85亿亩,占可利用的67%,承包到联户的1.14亿亩,占可利用的26%。发放草原使用证8.4万户。草原承包责任制的落实,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牧民的积极性,促进了草原生态保护建设和畜牧业生产的发展。但目前全省尚有4900万亩草原没有承包,在已经承包的地区还存在权属界限不清、承包经营管理制度不完善、资料档案不完整,以及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不规范等问题。这些问题将不同程度地影响牧民投资建设草原和发展畜牧业生产的积极性,并对实施国家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带来不利影响。因此,各级政府要把完善草原承包工作作为当前农牧区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加强领导,精心谋划,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政策和实施方案,有计划、有组织地做好完善工作。切实将草原承包落实到户,依法赋予广大农牧民长期稳定的草原承包经营权,确保农牧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充分调动广大农牧民自觉保护、管理、建设草原的积性,促进草原畜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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