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建设资金管理。各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大资金管理和使用检查力度,限期责令整改发现的问题。要严格执行《游牧民定居工程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杜绝白条入帐、公款私存、截留挪用等现象的发生,确保专户专账,专款专用。要定期向群众公开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新闻媒体和群众监督。
(五)明晰房屋产权。积极探索牧民房屋产权改革,明确房屋产权,实行政府引导、牧民主体、自主管理,建立严格的后续住房管理制度。定居工程竣工验收后,房屋产权及时交给牧民,20年内不允许出售、转让和赠送。房屋维修费用由牧民自行承担,在县城集中新建的牧民社区依据国务院颁布的《
物业管理条例》执行;在村、社集中建设的依托村级组织,实行村民自治管理。积极引导牧民群众讲文明、讲道德、讲卫生,教育牧民群众爱护公共设施,自觉维护公共秩序。
(六)重视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充分发挥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退休干部的作用,组织他们积极参与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工程建设户确定、资金补助标准、工程建设规划、户型设计等以村、社为单位采取会议、张榜等形式公布,切实维护广大牧民群众的参与权和知情权。进一步畅通定居工程建设的社会监督渠道,公开各级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设指导小组办公室的电话号码,接受社会监督。
五、加强领导,分工负责,全面推进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设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领导机构,全面提高综合协调效率。省游牧民工程建设指导小组由省政府主管省长任组长,省政府主管秘书长、农牧厅厅长为副组长,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交通厅、水利厅、教育厅、卫生厅、民政厅、监察厅、审计厅、省扶贫局、省农行、省开发银行、省电力公司主管领导为成员。州、县成立由政府一把手任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指导小组,并设立专门的办事机构。
(二)明确责任主体。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设由州人民政府负总责,县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负责服务管理工作。年初省政府与各州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把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设作为牧区各级政府年度重点工作进行目标考核。实行州级领导包县、县级领导包乡镇、科级干部包村、乡村干部包户的工程建设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