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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厅转发省农牧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设意见的通知

  (三)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农行、开发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要拓宽牧区房贷金融服务内容,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采取多种担保方式办理贷款业务,对游牧民定居工程实行信贷优惠,简化贷款手续,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户均解决3万元的建房贷款,省级财政给予贴息,满足游牧民定居工程贷款需求。

  (四)组织动员牧民投工投劳。组织当地的能工巧匠组成牧民运输队和建筑队,积极参与定居工程建设。引导当地牧民就地输出劳务,让其参加定居房建设,以工资抵顶自筹款。充分发动牧户通过自行借款、亲友借款、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等多种办法,多渠道、多途径筹集资金。

  (五)协调对口援建。省发展改革委和各州政府要把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设列入对口支援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对口支援省、市把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设作为对口帮扶的首要内容,从规划、设计、技术、资金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六)开展帮建活动。根据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百企联百村”计划,加强与联村企业的沟通,使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设得到联村企业的关心和支持。各州、县根据本地实际积极开展结对帮建活动,动员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与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设。

  四、严格程序,加强管理,确保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设质量

  (一)严把项目户选择关。建设对象坚持优先选择无房户、危房户、困难户和有残疾人的牧户,同时,兼顾其他牧户。鼓励有条件的牧户建设高标准、特色鲜明的定居房,以起到示范带动作用。

  (二)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进一步完善实施方案和工程设计州级组织审查、县级行文批复、省主管部门备案制度。工程建设进度实行旬报制度。

  (三)强化工程质量管理。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和技术规则。加强建设地点选择、规划设计、建材质量、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选择等方面的技术指导、服务和管理。在工程建设的项目户确定、资金分配、招标投标、统一采购、合同签订、资金拨付等环节严格把关,严密监控,杜绝工程转包、分包和暗箱操作。大宗建材实行县级统一采购,有关部门按进度、分阶段进行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加强牧户自建工程的技术指导和质量管理,聘请基层退休干部担负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协管员,确保牧民自建房屋的工程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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