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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厅转发省农牧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设意见的通知


  (二)科学确定建设规模和布局。要把游牧民定居工程作为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重要途径,坚持“宜聚则聚、宜散则散、尽量集中”的原则,结合地域特点和产业基础,充分考虑环境承载能力,合理布局游牧民定居点,尽量引导牧民向县城和重要集镇集中。在乡村集中建设的,选址要科学合理,充分尊重牧民意愿,广泛听取基层组织和牧民的意见和建议,充分考虑冬夏草场、交通、信息和生产生活条件,避开滑坡、泥石流、洪水淹没区、地震断裂带等易受自然灾害影响的地段和区域,避免重复建设。定居点布局不易过多,能集中的尽量集中,以便于今后配套水电路等公共设施。

  (三)推广新型建筑材料。各地要结合实际,推广使用在倒淌河镇哈乙亥村和甲乙村两个示范点运用的新型材料和太阳能样板房,特别是交通不便、运距远、建筑材料缺乏的地区要加大推广力度。省游牧民定居工程指导小组办公室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根据各地情况下达使用新型建材的指导性计划,加强与新型建筑材料生产企业的沟通,最大限度降低建设成本。

  (四)完善配套服务设施。各州(地)要抓紧编制已建成定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规划,及时上报集中建设定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研。省发展改革委要及时审批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可研,并积极争取国家支持,整合项目资金,按优先解决在县城、集镇和公路沿线集中建设小区配套设施的原则,成熟一个批复建设一个,加快建设步伐。

  三、政策扶持,多方筹资,加大工程建设的投入力度

  (一)实行税费减免政策。省发展改革、财政、国土、环保、建设、农牧、税务等有关部门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游牧民定居建房税费减免政策。对项目的规划选址、环境评价、财务评审、用地审批、房屋产权等环节办理有关手续,除收取工本费外,不再收取其他费用。工程设计、地址勘察、工程监理、招标代理以最低标准收取费用。地税部门继续暂缓征收游牧民定居工程建筑安装相关税收。对参与游牧民定居房建设的建筑施工企业按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农村牧区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1〕50号)有关规定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二)加大项目整合力度。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设与新农村建设、扶贫异地搬迁、生态移民、生态畜牧业建设等相结合,整合牧区乡村道路、农网改造、人畜饮水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广电通讯、商贸流通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资金,加大定居点配套设施建设,完善定居点服务功能,切实提高入住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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