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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成功扑救“2.03”大火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成功扑救“2.03”大火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辽政发〔2011〕2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2011年2月3日零时许,沈阳皇朝万鑫国际大厦酒店B座楼突发大火,酒店旅客、员工生命和临近建筑物受到严重威胁。面对这场突如其来的重大火灾,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省公安消防总队第一时间启动跨区域应急救援预案,迅速调集全省消防力量赶赴一线开展灭火救援。各级消防一线指挥员面对浓烟烈火,沉着冷静,靠前指挥,科学组织。全体参战消防官兵强攻近战,顽强拼搏,舍生忘死,勇往直前。经过7个多小时的奋力扑救,成功扑灭大火,疏散被困人员470余人,将火灾损失降到最低,创造了超高层、大体量建筑火灾扑救无一人伤亡的奇迹,为保卫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做出了突出贡献,涌现出一批英雄群体和先进典型。

  为表彰在此次战斗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有功人员,省政府决定,为沈阳市公安消防支队记集体一等功,为鞍山市公安消防支队增援队等5个单位记集体二等功,为营口市公安消防支队增援队等9个单位记集体三等功;为刘乐国等5名同志记个人一等功,为梁艳辉等32名同志记个人二等功,为许兵等98名同志记个人三等功。
  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珍惜荣誉,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再立新功。全省干部群众要以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榜样,学习他们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锐意进取,苦练本领,无私奉献,勇夺胜利的拼搏精神,为实现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
  附件:成功扑救“2.03”大火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

  二○一一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
  成功扑救“2.03”大火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

  一、集体一等功
  沈阳市公安消防支队
  二、集体二等功
  鞍山市公安消防支队增援队
  抚顺市公安消防支队增援队
  本溪市公安消防支队增援队
  辽阳市公安消防支队增援队
  铁岭市公安消防支队增援队
  三、集体三等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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