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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支持玉树灾后重建有关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加强银行与担保平台的合作。玉树州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利用担保平台,按照不低于1∶5的放大倍数,加大对城乡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灾区农牧业、旅游、商贸、中小企业服务等灾后产业恢复发展的信贷支持力度,农牧民和城乡居民重建住房贷款均要有房屋作抵押,担保平台作为补充担保。

  (三)建立信贷支持灾后重建绿色通道。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农牧民住房重建贷款,原则上只要有乡镇、村委会(管委会)的有效证明,担保平台担保,即可进入信贷审批程序,办结时间不超过7个工作日;以固定收入或其他有效资产担保的城镇居民住房重建贷款,办结时间不超过7个工作日;符合信贷条件的其他重建项目办结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信贷支持灾后重建绿色通道,实行贷款办理程序、资料一次性告知制度,按照“程序不减、特事特办、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的原则,尽可能地缩短办结时间。

  二、实施包片责任到行,明确信贷授权审批权限

  (一)实施包片责任到行。省政府按照“联点包片、责任到行、强化扶持”的原则,确定了各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支持灾后重建的服务对象和范围。具体为:青海银行、玉树农村信用联社、国开行青海省分行负责玉树县;建行、工行、负责称多县,国开行青海省分行、中行负责杂多县,邮政储蓄银行、农行负责曲麻莱县,农行、农发行负责囊谦县,建行、农行负责治多县,玉树农村信用联社要发挥地方金融机构的主力军作用,开展无担保的住房及商业贷款,在补贴资金到位后随即启动改制农村商业银行工作。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贷覆盖面要达到总需求的80%以上,各银行业机构在完成既定服务范围信贷任务后,鼓励对其他各县灾后重建的支持。

  (二)明确信贷授权审批权限。各省级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明确和提高玉树各基层行的信贷授信审批权限,支持辖属玉树分支机构加大玉树灾后重建的信贷投放,并将授权审批权限情况报省金融办。对农牧民、城镇居民重建住房贷款制定统一的还款计划和方式,农牧民及城镇困难居民住房重建贷款利率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下浮10%,其余执行基准利率。

  (三)突出信贷支持灾后重建重点。一是对农牧民灾后重建住房贷款额度要控制在每户10万元以内,具体额度由银行评估确定,还款期限不低于5年,力争达到10年,鼓励其自行担保。二是对城镇居民重建住房贷款,不限额度,由银行评估确定,尽可能自行担保,确有困难的经核实确认,可由担保平台担保。三是对供排水、市内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商业服务及旅游等产业贷款额度及期限,根据实际需求,由银行评估确定,尽可能由贷款户自行担保,确有需要可由担保平台给予支持,还贷期限根据实际情况应予以适当延长。四是对寺院重建贷款,由寺院创办的经济实体,如宾馆、酒店、商店或寺院集体财产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担保,贷款额度、还贷期限由银行评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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