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支持玉树灾后重建有关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11〕67号)
玉树州人民政府,省财政厅、省金融办,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青海证监局、青海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省分行、国有商业银行省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省分行、邮政储蓄银行省分行、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青海银行:
《关于金融支持玉树灾后重建有关政策的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日
关于金融支持玉树灾后重建有关政策的实施办法
(二〇一一年四月)
为了贯彻《
国务院关于做好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0〕14号)、《
国务院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0〕16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的通知》(国发〔2010〕17号)及《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意见》(青政〔2010〕41号)精神,加大金融支持灾后产业恢复和城乡住房建设的力度,确保玉树灾后重建任务的全面、顺利完成,增强政策的可操作性,现结合玉树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落实财政担保贴息政策,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一)落实财政担保贴息政策。按照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青海省玉树州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贷款担保平台的指导意见》(青财建字〔2010〕1580号)的规定,省财政安排10亿元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玉树灾后恢复重建信贷担保、贴息和玉树农信社因灾受损补贴,玉树州各级财政部门要尽快建立和完善担保平台,根据省财政厅“先交后贴”等政策执行信贷担保和贴息。同时,地方财政要安排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和信贷激励和奖励资金,逐步建立和完善风险补偿机制,实现信息共享,便于银行更好的管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