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在我省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依法备案登记的服务外包业务经营者;
(二) 与服务外包发包企业签订承接离岸或在岸服务外包业务合同,从事本办法《附件》中所列一种或数种服务外包业务、并具有经营实绩;
(三) 在国家“服务外包业务管理统计系统”注册,按规定填报《服务外包统计报表制度》有关报表,经营实绩在服务外包业务管理统计系统中有体现;
(四) 在服务外包业务活动中,在财务、税务、通关、外汇、用工管理及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第四条 认定服务外包企业程序如下:
(一)申请。符合本办法所规定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登陆 “服务外包业务管理统计系统”注册企业信息;
(二)初审。市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现场察勘,对企业注册信息进行审核后,上报省商务厅;
(三)认定。省商务厅根据认定标准,对市商务部门上报的企业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复察)后,予以认定。
第五条 申请认定服务外包企业需提报以下材料:
(一)《山东省服务外包企业认定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三)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
(四)服务外包收入证明复印件(服务外包合同、收入划拨单、有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申报者需增加提供外汇收入结汇单);
(五)其它所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六条 服务外包企业须承担服务外包工作目标任务,履行社会发展责任,并指定专人负责业务统计,如实、及时地登记录入服务外包合同协议执行情况。
第七条 经认定的服务外包企业,依经营实绩,可享受国家和省有关支持服务外包发展扶持政策。服务外包企业申报统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将作为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对经认定的服务外包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一次资格审查。凡当年无服务外包实绩或无服务外包系统数据者,无享受国家和省有关扶持政策的资格;连续两年无服务外包实绩或无服务外包系统数据者,取消对其服务外包企业的认定。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