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需要拘传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使用拘传证拘传。
三、证据收集
(一)办理醉酒驾驶刑事案件,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或者其他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出具犯罪嫌疑人血液酒精浓度含量的鉴定材料。
属于饮酒的酒精含量值为0.2mg/ml以上(含本数)未达到0.8mg/ml的,属于醉酒的酒精含量值为0.8mg/ml以上(含本数)的。
(二)对已由公安机关核准登记上牌的机动车,依据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等认定车辆的属性;对有合法来源凭证但未经登记上牌的机动车,依据产品合格证书、国家工信部机动车产品公告规定的品名、型号确定车辆属性。不符合上述情形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车辆属性鉴定材料。
(三)对营运机动车的使用性质,应当依据车辆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信息予以认定。
(四)对在道路上追逐竞驶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利用交通、治安技术监控或者其他摄录像设备,收集、固定证据。
四、处罚适用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后再犯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吊销机动车驾驶证,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