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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刑法修正案(八)和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刑法修正案(八)和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有关公安处(局):

  现将市局制定的《关于贯彻实施刑法修正案(八)和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作中如遇问题,请与交警总队联系。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关于贯彻实施《刑法修正案(八)》和《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的意见(试行)

  为贯彻实施《刑法修正案(八)》和《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规范本市公安机关办理相关刑事、行政案件,结合本市公安道路交通执法实践,提出如下指导性意见:

  一、案件管辖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以及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以下分别简称追逐竞驶、醉酒驾驶)刑事案件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公安分(县)局、市局直属分局、公安处(局)管辖。公安分(县)局、市局直属分局、公安处(局)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确定案件管辖部门。

  (二)交警总队高架支队管辖范围内的城市快速道路上发生的追逐竞驶、醉酒驾驶刑事案件由交警总队高架支队管辖,以长宁公安分局名义立案侦查。

  (三)公安分(县)局、市局直属分局之间对管辖有争议的,由交警总队以市局名义指定管辖。公安分(县)局、市局直属分局与交警总队高架支队对管辖有争议的,由市局法制办以市局名义指定管辖。

  二、强制措施

  (一)已立案侦查的追逐竞驶、醉酒驾驶刑事案件,除犯罪嫌疑人企图逃跑或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等情形外,一般不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二)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可以强制传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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