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审批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商务局:
根据《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0]64号),现就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审批事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允许类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以下、并购交易额5000万美元(以下简称限额)以下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事项,除本通知第二条所列事项外,由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和管理(济南、青岛市及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批权限按照商务部有关规定执行)。
二、限额内需报省商务厅审批或转报事项:
(一)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跨区域(地级市)设立店铺;
(二)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外商投资独立法人研发中心、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外商投资非油气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企业等;
(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省商务厅或转报商务部审批的事项。
三、《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权限暂不下放。
四、外商投资涉及宏观调控、产能过剩等行业的,应严格按照商务部有关规定审核、备案。服务业领域根据相关规定需取得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前置许可或向其征求意见的,应取得书面文件或同意意见。金融、电信领域外商投资企业审批事项仍按现行法律法规办理。
五、原由商务部或省商务厅批准设立的限额内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的后续变更事项,以及商务部或省商务厅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非实质性变更事项(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变更、投资者名称变更、同一城市经营地址变更、董事会人数变更、符合法律规定的经营期限变更),由企业所在地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和管理。
六、各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有关文件报省商务厅备案。
七、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依法履行外资审批管理职责。要大力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创新服务方式,不断提高服务水平。要加强对投资者履行合同章程义务、外商投资企业遵守法律法规及运营情况的监管,为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运营创造更加开放、公平和便利的投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