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可以不受企业名称四个组成部分依次排列的限制,可以将行政区划加括号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
6、大力支持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组建企业集团。冠省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集团,其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拥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予以核准登记。从事电子、生物、高新科技以及从事服务业、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企业集团,其核心企业注册资本放宽到1000万元,母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放宽到3000万元。企业集团的名称可以有简称。母公司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子公司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参股公司经企业集团管理机构同意,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
7、对于企业注册资本达到300万美元以上,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2个以上大类的,在同一登记机关企业字号不相同的,允许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的行业。
8、放宽外商投资行业领域。凡法律、法规没有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允许外商投资设立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依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执行;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未包含的新兴项目,可根据企业申请,经审批机关审批,核定能体现其行业和服务特点的经营范围。
9、大力支持利用外资方式多样化和优化利用外资结构,引导、鼓励具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增加外商投资企业类型,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途径。
10、积极引导外资投向高端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和节能环保产业;积极参与外资并购联合审查,鼓励外资以参股、并购等方式参与我省境内企业改造和兼并重组;鼓励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积极利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11、认真执行国家利用外资产业政策。在登记环节,积极支持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对国家限制外商投资的项目严格把关,坚持先证后照,对国家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一律不予登记。在监管环节,依法纠正外商投资企业擅自从事限制类产业行为,坚决取缔任何从事禁止类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切实提高利用外资质量。
二、采取扶持政策,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做大做强
12、大力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拓宽投融资渠道。切实做好股权出资、出质登记工作;搞好动产抵押登记,把信用好、有发展潜力的企业,尤其是“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推荐给金融机构,解决外资企业融资难的问题;鼓励支持外资企业通过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融资;积极支持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通过境内外公开发行股票筹集发展资金;充分利用好省工商局与各商业银行共同研发的“工商E线通”产品,为股权融资提供便利和保障;为外资银行落户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和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