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审批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市商务局:
近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台《关于发挥登记监管服务职能作用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工商外企字[2010]309号),提出了21条政策措施,现印发你局,请结合外资审批管理工作实际,进一步创新服务外商投资企业的政策措施,创造更加开放、更加优化的投资环境,全面提高利用外资工作水平。
附:关于发挥登记监管服务职能作用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关于发挥登记监管服务职能作用
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 进一步做好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给外商投资企业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积极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切实促进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和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 依法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
1、用好国家工商总局授权省工商局行使不冠行政区划企业名称变更受理权,为企业提供快速登记通道。对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使用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由省工商局注册登记部门受理,通过国家工商总局综合业务系统申报,并视核准情况向申请人核发相应法律文书。支持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且从事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2、放宽冠省名称登记条件。只要外商投资的公司注册资本达到《
公司法》规定的最低数额,而且不与他人登记在先权利发生冲突、不致引起消费者误解、不涉及到禁用条款或不良文化等与法律、法规冲突的情形,经申请人申请,其名称可以冠“山东”或“山东省”行政区划;允许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名称冠“山东”或者“山东省”行政区划。
3、鼓励和支持外商投资服务业企业名称体现行业特点,允许使用表明其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的各类新兴行业用语、行业字词作为行业表述,如“现代物流”、“物流配送”、“服务外包”、“创意设计”、“融资租赁”、“商务会展”、“创业投资”、“综合商社”、“采购中心”等;允许进出口企业在名称中直接使用“进出口贸易”、“国际贸易”、“国际技术贸易”、“对外贸易”等行业用语。
4、允许以外商国际知名商号作字号或以外商商号、姓名作字号而该商号、姓名又不宜译成中文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中出现外文字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