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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深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深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1〕30号)


各市州、 县市区人民政府, 省政府各厅委、 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深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 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湖南省深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巩固并不断扩大整顿规范工作成果, 省政府决定集中一年时间, 在全省开展深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 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深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严肃查处无证勘查开采、超深越界开采、非法出让转让、浪费破坏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实现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明显好转、 矿山安全事故明显减少、矿山生态环境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明显提高、 矿产资源保障能力明显增强,推动我省矿业走出一条资源利用率高、环境污染少、安全有保障、资源优势得到充分转化的新路子。
  二、主要任务
  (一)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行为。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证照齐全,对无证无照开采的矿山,依法予以取缔,没收非法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从重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无安全许可证和其他证照不全的矿山, 责令停产整顿,限期补办证照,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办齐有关证照的,依法予以关闭;对持勘查许可证采矿、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或挂靠他人证照采矿的,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并按无证开采予以查处。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 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加强对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和实施监管, 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监督管理办法。对钨、锡、锑、稀土等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开采总量控制,从矿业权设立、开采、选冶、加工、销售和出口等环节进行综合整治。
  (二)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深入开展全省矿山地质环境调查,制定“十二五”矿山地质环境防治规划。 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制度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制度, 完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缴存管理, 制定矿山土地复垦费征收管理办法,严格矿山延续、闭坑等环境验收管理,落实矿山企业矿山环境恢复治理责任,督促矿山企业边生产边恢复边治理。 建立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动态巡查。对各类非法小选厂、小冶炼厂依法予以取缔,对在禁采区开采的矿山、 严重污染破坏环境的矿山依法予以关闭。
  (三)规范矿产资源勘查行为。 加强对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管,依法查处无证勘查、圈而不探、以采代探、不按勘查实施方案(设计)施工、不依法汇交地质资料、非法转让、阻碍正常勘查作业、侵害探矿权人合法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 维护正常的勘查秩序。加强地质勘查单位管理,规范勘查设计(方案)、各类储量和地质报告编审,严格项目实施进度、质量、资金管理;全面开展地质勘查资质检查,查处地质勘查单位弄虚作假、出借资质、个人承包、非法外包、违规使用项目资金等行为。 制定地质勘查成果考核与奖励办法, 加强项目与资金管理,建立矿产督查工作制度,加强地质找矿能力建设。依法处置不能转采的煤炭等商业探矿权,对符合条件的探矿权纳入新一轮开发整合范围,对存在违法勘查开采的探矿权依法予以注销, 对既不能纳入整合又不能依法注销的探矿权由政府出资按照实际投入予以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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