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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设立指引》的通知

  2.《保险专业代理(经纪、公估)机构分支机构设立申请表》。

  3.董事会或全体合伙人关于设立分支机构的决议。

  4.拟设分支机构部门设置。根据其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及法人对分支机构的授权情况设置部门或岗位,保险代理(经纪、公估)业务人员应全部持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证书。

  5.内控制度。(1)法人机构内控制度。(2)分支机构管理制度。法人机构应制定分支机构机构管理制度,内容应包括:分支机构职能,分支机构人员、场所、设备等方面的配备标准,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撤销的内部决策程序,对分支机构的管控措施、考核办法及责任追究制度等。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保险中介法人机构上一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

  7.保险中介法人机构前1年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

  8.拟任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材料。保险专业中介分支机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应从事经济工作2年以上,并担任过相当管理职务。其他要求同法人机构。

  9.住所或者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营业场所原则上建筑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其他要求同法人机构。

  10.办公设施及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同法人机构。

  11.培训情况说明。同法人机构。

  12.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的,应提供申请前2年履行保险代理合同情况的说明。

  13.法人机构注册地在安徽保监局辖区以外的,应当提供关于法人机构经营情况的说明。内容应包括设立时间、经营区域、业务种类、业务开展情况、人员情况、已设分支机构情况、有无受过保险监管部门的处罚等。

  14.需要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应采取转账方式增加注册资本金,并提供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及资金来源说明。

  五、监管提示

  (一)申请机构在获批设立之前不得悬挂任何标识、不得开展或变相开展任何保险业务经营活动。

  (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设立后应积极加入保险行业协会专业中介委员会。

  (三)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变更营业场所、高管人员等事项的,变更后的场所、人员等应当符合本指引的相关要求。

  (四)业务经营拟从单一财产保险转向兼营或专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安徽保监局将视情况对其进行重新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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