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请设立。申请人应按照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的要求开展机构设立工作,包括选址、装修、人员配备等方面的工作。申请人向安徽保监局报送设立申请材料。
1.初审与受理。申请人将设立申请材料报安徽保监局行政许可中心,行政许可中心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行政许可中心正式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2.审核与验收。中介处对申请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实质性审查,对拟设立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进行现场验收,根据需要与拟任高管人员进行任职前谈话,并对其进行法律法规测试。
3.批复与发证。根据材料审核、高管谈话、法规测试和现场验收的情况,做出是否批准设立的决定。批准设立的,保监局向申请人送达许可决定和《许可证》。
(三)办理执照。申请人收到许可决定和《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同时申请人应到相关部门办理税务登记、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三、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设立
申请人在提交申请设立材料的同时,应当登录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网址http://irr.circ.gov.cn),在专业中介机构设立申请子系统中注册新机构并填报相关信息。填报完成后,向安徽保监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1.设立申请。申请应为正式文件,并用“请示”文种,应简要说明拟设机构的有关情况,包括拟设立机构名称、地址、股东或出资人名称、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姓名等,并列明附件材料清单,材料装订顺序应与附件材料清单一致。
2.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签署的《保险专业代理(经纪、公估)机构设立申请表》。
3.《保险专业代理(经纪、公估)机构设立申请委托书》。
4.公司章程。
5.自然人股东、发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简历,非自然人股东、发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加盖财务印章的最近1年财务报表;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
(1)股东、发起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供最近三年的个人信用报告以及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股东、发起人为保险公司员工的,需提供所在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出具的该投资者已经告知本公司的证明材料。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投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需提供其所在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其投资设立中介机构的证明材料。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直系亲属投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要在申请材料中予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