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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设立指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设立指引》的通知
(皖保监发〔2011〕31号)


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和《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安徽保险市场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安徽省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设立指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安徽省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设立指引

  为规范和指导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及分支机构的设立行为,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和《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安徽保险中介市场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在安徽保监局辖区内保险专业中介法人及分支机构的设立行为。

  本指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本指引所称保险专业中介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营业部。

  二、设立原则及程序

  鼓励特色鲜明、思路清晰、开拓创新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进入市场或设立分支机构,避免盲目性和投机性。

  (一)申请准备。投资人在申请前应当做好严格的市场论证和可行性分析,充分了解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经营特点及市场经营风险。应提前向安徽保监局中介处了解设立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并提交可行性报告,安徽保监局中介处对可行性报告进行登记备案后,该机构开始设立申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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