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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商务厅关于继续保留报废机动车回收网点的通知

山东省商务厅关于继续保留报废机动车回收网点的通知
(鲁商务建设字【2010】1092号)


各市报废机动车业务主管部门:
  为方便车主就近交售报废车辆,根据汽车以旧换新政策的有关规定,我省先后设立77个县级报废机动车临时回收网点,从事报废车的收购业务,有效期设定在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实施期间。根据部分市有关延长临时回收网点有效期的要求,经请示商务部同意,确定以上临时回收网点在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结束后继续保留(期限暂定至2011年底)。回收网点只从事报废车辆回收业务,回收车辆由设立回收网点的拆解企业统一拆解,其数量、金额按隶属关系全部纳入拆解企业统计范围。各市要进一步加强对属地报废机动车回收网点的管理,督促企业规范运作,严禁回收网点从事报废车拆解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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