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务厅关于汽车品牌经销商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鲁商务建设函【2010】30号)
各市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国家商务部、发改委、工商总局联合公布的《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2005年第10号令)要求,现就我省汽车品牌经销商备案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汽车品牌经销商备案程序
凡在本省境内开业的,以及办理变更登记事项的汽车品牌经销商按以下程序进行备案。
(一)企业登录国家商务部网站,从市场建设司子目点击“汽车贸易管理信息系统”进入“企业注册”,在设定表格中填入相关信息并打印表格和保证书。
(二)企业持相关资料到当地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初审。
(三)经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确认,企业将相关资料(一式二份)送或寄省商务厅(市场建设处)。省商务厅据此在网上确认通过备案。
(四)省商务厅定期将汽车品牌经销商备案情况报商务部。
二、汽车品牌经销商备案所需材料
(一)企业备案申请书。内容为简要介绍企业经营范围、规模、状况等基本情况及提出备案申请。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从“汽车贸易管理信息系统”中打印出来的填有企业相关信息的表格和保证书;
(四)汽车生产商或总经销商对企业经销该品牌汽车的授权委托书或其它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五)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