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务厅关于做好二手车交易市场主体备案和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鲁商务建设字【2011】12号 2011年1月13日)
各市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国家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联合公布的《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05年第2号令)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实施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字〔2005〕70号)的有关规定,为做好我省二手车交易市场主体备案和信息报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二手车交易市场主体备案
(一)备案对象
1、在本省境内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
2、二手车经营主体。包括二手车经销、拍卖企业,经纪、鉴定评估机构。
3、曾在省贸易办公室、经济贸易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过有关手续的按程序重新备案。
(二)备案程序
1、企业登录国家商务部网站,从市场建设司子目点击“汽车贸易管理信息系统”进入“企业注册”,在设定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信息备案登记表》中填入相关信息并打印该表。
2、企业持相关资料到当地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3、经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对确认,企业将相关资料(一式二份)寄送省商务厅(市场建设处)。省商务厅据此在网上确认通过备案。通过备案的企业名单在山东商务网上公告。
4、省商务厅定期将二手车交易市场主体备案情况报商务部。
(三)备案所需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从“汽车贸易管理信息系统”中打印出来的填有企业相关信息的表格。
(三)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的市场登记证、场地使用证复印件;二手车经营主体的房屋产权或房屋租赁证明复印件。
(四)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二、信息报送工作
(一)已备案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通过登陆“汽车贸易管理信息系统”填写报送《二手车购销月度报表》、《二手车拍卖月度报表》、《二手车交易月度报表》(以上3表均于每月5日前填报上月数据),《二手车鉴定评估季度报表》(于季后5日前填报)。每月8日前市商务主管部门对属地范围企业填报的表格数据进行核对;每月11日前委托省旧机动车流通协会负责对企业报送信息材料的省级核对汇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