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拍卖企业年度核查工作的通知
(鲁商务建设字【2011】92号)
各市商务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拍卖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促进拍卖行业健康发展,根据《
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24号)、《关于加强拍卖行业信息报送和统计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做好2010年度拍卖企业年度核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
2010年11月30日前批准设立,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拍卖企业(含分支机构)。
二、核查内容
(一)企业主体资格。凡经省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设立的拍卖企业(分支机构)属于合法企业;对未经批准设立的拍卖企业(分支机构、办事处和联络处等)要清理取缔。
(二)注册登记手续。按照《
拍卖法》、《
拍卖管理办法》规定,拍卖企业从事拍卖业务,应具有《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和营业执照。
(三)业务经营情况。
1、根据《
拍卖管理办法》规定,拍卖企业及分公司成立后6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连续6个月无正当理由未举办拍卖会或没有营业纳税证明的,由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收回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并上缴省商务厅。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加强对各企业业务经营情况的核查。
2、财产权利、土地、公物、艺术品等拍卖业务拍卖活动是否规范,有无违规、违法经营行为。
(四)拍卖执业资格。拍卖企业要认真填报本企业配备的国家注册拍卖师名单,并提供拍卖师资格证书复印件,以供审验。
(五)信息报送情况。拍卖企业要如实上报2010年度本企业信息报送情况。信息报送率达到100%为年度核查合格;报送率低于50%的,要进行限期整改;未进行信息报送注册及注册后从未报送信息的,原则上视为审核不合格,特殊情况由企业写出情况说明,各市主管部门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
三、核查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