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大城市住房用地供应力度。 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及时编制并公布城市住房用地供应计划, 对其中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 保障性住房、 棚户区改造和中小套型商品房用地不得低于住房建设用地总量的70%, 有条件的地方, 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供应计划落实到具体地块; 城市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不得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总量。 对保障性安居工程使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 实行应保尽保。 坚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 进一步完善供地政策,充分发挥土地政策惠民生、 稳预期、 注重社会效应最大化的管控作用, 严防出现高价地, 坚决杜绝土地出让中出现楼面地价超过同类地价历史最高价的情况, 增加公共租赁住房和中小套型限价商品住房供地, 促进房价合理回归; “严监管,促开发”, 加强住房建设用地全程监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房地产项目用地开竣工申报制度, 实时跟踪土地开发利用情况, 加大清理查处违法违规违约行为力度, 严厉打击囤地炒地, 确保闲置土地及时依法依规处置到位, 促进房地产用地按期依规开发利用。
四、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 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让交易的, 按交易价格全额征税。 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各级财政、 税务、 价格、 房产等部门要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 开展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各项准备工作, 并于2012年7月1日起全面推行。
五、贯彻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对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借款人家庭, 执行30%(含) 以上的首付款比例; 对贷款购买第二套商品住房的借款人家庭, 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 贷款利率水平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暂停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商品住房的借款人发放贷款; 对不能提供一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对在长沙市内五区购买90平方米(含) 以下新建商品住房的借款人, 各银行机构要认真审查借款人家庭是否具备购房条件, 有效落实限购政策。
六、完善房地产市场准入制度。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 房产部门要严格市场准入, 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监管, 规范市场行为, 鼓励支持诚信、 有实力企业做大做强。 加强项目资本金监管, 对项目资本金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予颁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