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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1]2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 省政府各厅委、 各直属机构:
  为抑制房价过快上涨, 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2011〕 1号) 精神, 结合我省实际,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现就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责任。 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坚决贯彻国务院关于抑制房价过快上涨的一系列政策措施, 结合当地实际, 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 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 切实稳控新建住房价格。 省人民政府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和稳定新建住房价格负总责, 市州人民政府对本地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和稳定新建住房价格具体负责。 2011年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目标、 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 物价涨幅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 合理确定本城市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 按规定向社会公布新建住房控制目标, 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对未如期公布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 未完成住房保障工作任务和新建住房价格涨幅超过公布控制目标的, 有关市州人民政府要向省人民政府作出说明。 省人民政府将组织价格、监察、 住房和城乡建设、 国土资源、 房产、 统计等部门对当地人民政府负责人进行约谈和问责。
  二、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各市州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 合理确定住房保障范围, 大力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 创新住房保障方式, 积极推进廉租住房共有产权改革, 加快廉租住房建设; 完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收益分配机制, 继续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公平分配制度及产权监督管理制度,实现可持续运转; 多种方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切实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 发挥政府、 企业和住户多方面积极性, 加快推进城市、 国有工矿、 林区、 垦区和煤矿棚户区改造。 认真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各项政策措施, 确保用地供应, 增加政府投入, 减免相关税费, 积极探索多种筹资办法, 加大信贷支持。 “十二五” 期间, 全省建设城镇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160万套,其中2011年建设44.72万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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