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制订本地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规划和工作计划; 明确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及职责; 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和管理经费; 明确乡镇、 村有关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具体职责, 督促其开展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
第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纳入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范围。
第九条 省直有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 负责相关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编制全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规划, 制订相关技术标准, 指导、 监督和考核全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会同省财政厅编制下达省级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和国家安排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车辆购置税资金、 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国省补助资金)计划, 监督国省补助资金的使用。
省发改委负责指导和督促全省农村公路养护体制改革工作; 指导和协调相关政策、 规划的制订和实施; 负责发改委安排的交通建设资金的审核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筹措、 拨付农村公路养护国省补助资金, 监督管理国省补助资金的使用。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来源: 国省补助资金和市州、 县市区筹集安排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 其中, 县市区政府筹集部分不得低于国省补助资金的20%。
县市区政府要积极拓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融资渠道,采用市场化运作方式,鼓励、 吸引企业或个人参与农村公路养护。
乡镇政府要根据县市区政府的部署, 积极投入力量, 加强本地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
村民代表大会按照“一事一议” 的办法, 筹集必要资金, 或以投工投劳的形式, 组织村道养护工作。
第十一条 县市区要统筹使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切实做好农村公路养护工作, 巩固农村公路建设成果, 保证已建成农村公路的完好率和通畅率。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流、 挤占、 挪用或超范围使用。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另行制定。
第四章 计划与实施
第十四条 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编本地区农村公路年度养护和资金预算计划, 逐级汇总上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