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1〕24号)


各市州、 县市区人民政府, 省政府各厅委、 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湖南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 保障公路完好畅通, 更好地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 〔2005〕 49号)、《交通部、 发改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通知》 (交公路发〔2006〕 400号) 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农村公路指经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统计口径内的县道、 乡道和村道。
  第二条 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主要包括日常
  保养、 小修、 中修、 大修、 水毁恢复和危旧桥梁改造、 公路安全保障、 公路灾害防治、 汽车渡口维护、 其他配套设施维护、 路政管理等。
  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要树立养护管理是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推进养护管理体制改革,落实养护管理责任,做到常态化、规范化养护管理,实现有路必养,不断提高农村公路整体服务水平。
  第四条 农村公路实行“省级指导, 市级考核, 县为主体” 的养护管理体制。 省直有关部门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行业监督、 指导;市州人民政府负责对县市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监督、 考核;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 负责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行“县为主体、 国省补助” 的投入机制。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以县市区政府投入为主, 国家和省给予补助。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市州人民政府负责制订本地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 明确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及职责, 督促县市区政府足额筹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 组织本地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考核。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