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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确保被征收人住房保障优先权
  被征收房屋是个人住宅并且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要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安置房源必须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并优先考虑被征收人, 在轮候时间上给予优先。 有条件的地方在作出征收决定时可以考虑为被征收人提供特定的安置房源。
  四、依法开展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
  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 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的程序评估确定, 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条例》 规定申请复核评估或申请鉴定。 各地要及时成立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 负责对征收评估复核结果进行鉴定。
  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房屋征收方案公布后, 征收机构可以向被征收人推荐信誉好、 实力强的评估企业供被征收人选择。 征收部门应以公告形式告知被征收人在七个工作日内协商产生评估机构。 协商不成, 应由房屋征收部门主持, 邀请被征收人、 社会公信代表等以公开抽签形式产生评估机构, 并聘请公证部门对抽签过程与结果进行现场公证。
  五、合理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对被征收房屋是营业性用房且经营行为合法, 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 应合理补偿。补偿标准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 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房屋征收前的效益, 可以以纳税情况确定, 也可以根据被征收人提供的有效证明认定。 停产停业期限, 由各地根据当地房屋征收项目情况确定。 考虑到各地差异较大, 各地可以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具体办法。在省实施《条例》 配套规章出台前, 各地可暂时沿用原有停产停业费补偿标准。
  六、严格规范征收补偿工作程序
  《条例》 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的程序、 方法、 手段等都有明确的规定。 各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条例》 赋予的各项职能, 转变工作方式, 规范行政行为, 确保征收与补偿程序合法、 评估结果公正、 补偿安置合理。要进一步规范办事程序, 提高工作透明度, 所有征收补偿工作都要明确办理条件、 工作时限, 并对外公布, 接受群众监督。 要严格推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严格执行先补偿后搬迁原则, 保障被征收人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的权利。 严禁采取暴力、 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 供热、 供气、 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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