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1〕23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 省政府各厅委、 各直属机构: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国务院令第590号, 以下简称《条例》 )已于2011年1月21日公布施行。 为认真贯彻实施《条例》,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和广泛宣传《条例》
《条例》 对2001年发布的《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05号) 作了重大调整,明确界定了符合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范畴,规范了征收补偿工作的程序, 充实和完善了法律责任, 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条例》的发布实施, 对于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活动, 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保障公共利益项目的顺利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要从促进经济发展、 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 认真组织学习和广泛宣传《条例》, 使各相关部门、征收工作人员和被征收人熟悉《条例》 精神, 自觉执行《条例》。
二、明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管理和实施机构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财政、 国土资源、 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全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指导。 市、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各级开发区管委会、 高新区管委会等类似机构不是一级人民政府, 不宜作为征收主体。 各市、 县级人民政府应尽快明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市级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县级人民政府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指导, 以确保同一地区特别是设区的城市补偿政策的统一和平衡。 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 明确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事务的, 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 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市、 县级人民政府应对征收工作提供相应保障, 确保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经费在市、 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方案中明确, 在财政部门核定的项目预算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