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市政府投资的项目,由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招投标工作。区(县级市)政府投资的项目,由区(县级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招投标工作。
市、区(县级市)共同投资的项目,由出资为主方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招投标工作。
第六条 市政府投资的项目,由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项目的概(预)算、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区(县级市)政府投资的项目,由区(县级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项目的概(预)算、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查。
市、区(县级市)共同投资的项目,由出资为主方的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项目的概(预)算、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查。
第七条 各区国土房管分局依据土地、房屋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辖区内以下工作:
(一)除省、市重点工程项目外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核发的受理和初审;
(二)征收集体土地批后实施及征地结案工作;
(三)农用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的实施;
(四)除土地储备计划编制及市政府指定的重大储备项目外的土地储备管理;
(五)除市国土房管部门编制土地出让计划外的工业用地出让管理;
(六)由区负责登记权属的房屋的房地产测绘成果的审核;
(七)划定矿区范围的审批;
(八)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竣工验收;
(九)闲置土地的调查及初审。
第八条 各区国土房管分局负责对违反测绘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取证。
市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拟作出吊销本局核发的行政许可证的测绘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各区国土房管分局负责对其他测绘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第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主干道、次干道及跨区的城市道路设计审批。
各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除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城市道路设计审批。
第十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