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加强中医药国际交流与合作。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 中医药高等院校、 科研院所和中医药企业, 开展中医药国际交流、 合作与贸易, 特别是要加强与日本、 韩国以及东南亚国家在中医药领域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招收并培养中医药类留学生500名。 争取在国外建立有一定规模的中医药诊疗机构。 支持中医药知名企业的产品进入国际市场。
三、保障措施
(一) 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23、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领导, 进一步理顺中医药管理体制, 健全中医药管理机构, 充实中医药管理人员, 及时研究解决中医药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要建立健全促进中医药发展的长效机制, 完善考核评价制度, 加强考核评价。
(二) 完善政策措施
24、 制定扶持中医药发展的医疗保障政策,鼓励提供和使用中医药服务。 将符合国家医疗保障政策规定的中医诊疗项目、 中药饮片(包括中药超微饮片、 中药配方颗粒)、 中成药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付范围, 并适当提高报销比例。 将中医药服务纳入门诊统筹支付范围, 鼓励和引导患者充分利用基层中医医疗机构服务。 对国家和省中医药管理部门批准的重点中医专科和特色中医专科, 在确定省内转诊、 异地就医集中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时优先考虑。 通过实施费用总额预付、 单病种结算和服务打包制度, 鼓励医疗机构提供费用低廉的中医药服务。 合理确定中医医疗服务价格, 充分体现服务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
(三) 加大财政投入
25、 各级政府要全面落实有关投入政策, 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 设立中医专项经费, 逐步加大对中医药事业的投入。 要按照国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 落实对公立中医医院的投入政策, 重点支持公立中医医院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学科发展和中医药人才培养, 并对中医医院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给予专项补助。 财政部门要会同卫生、 中医药管理部门研究制定鼓励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方便、 价廉的中医药服务的政策。 教育、 科技部门要大力支持中医药人才培养和科技创新, 在经费安排上给予倾斜。
(四) 制定行动计划实施办法
26、 省中医药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 根据行动计划确定的中医药发展总体目标和重点任务,研究制定重点项目实施办法,加强对重点项目实施情况的督促检查,确保重点项目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