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完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 修订下发《湖南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办法》, 适当扩大征收规模, 强化征收手段; 充分发挥价格调节基金在扶持生产、 抗灾稳价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加大投入力度, 确保每年价格调节基金用于扶持“菜篮子” 建设的比例不低于30%(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负责)。
3、 研究制定湖南省价格应急工作预案。
(1) 大米、 面粉、 面条、 食用油、 猪肉、 时令蔬菜等商品出现价格异常波动或抢购苗头的,要第一时间向省人民政府报送情况(省物价局、省商务厅和各市州、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报请省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省物价局会同省市场价格调控厅际联席会议组成单位负责), 及时组织调运(省商务厅、 省农业厅、 省粮食局、 省交通运输厅等负责)、 动用储备投放市场(省粮食局、 省商务厅和各市州、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采取限购(省商务厅负责)、 防止囤积(省工商局负责)、 限定差价率、 限定最高零售价格等临时干预措施(省物价局负责), 进行宣传解释, 稳定群众消费心理(省政府新闻办、 省物价局牵头, 省市场价格调控厅际联席会议组成单位参与)。
(2) 出租车、 城乡运输等公共交通因价格和收费问题, 出现罢运、 围堵苗头的, 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及时疏导, 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 一旦出现罢运、 围堵事件, 要迅速平息(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和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3) 自然灾害、 疾病疫情等突发事件影响群众基本生活的品种出现异常波动的, 要第一时间向省人民政府报送情况, 报请省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控制价格上涨, 稳定群众生活(省物价局和各市州、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五、加强保供稳价工作宣传舆论引导
建立健全保供稳价信息公开机制, 正确把握舆论导向, 从正面宣传居民基本生活资料、 主要农产品、 基础原材料等的生产供应及价格情况,积极宣传各级政府大力扶持生产、 保障供应、 稳定价格等相关措施, 客观分析价格变动趋势, 稳定社会预期; 新闻媒体对捏造或者散布涨价信息和有可能引发恐慌、 抢购的稿件不得进行报道(省政府新闻办、 省物价局牵头, 省市场价格调控厅际联席会议组成单位参与)。
六、建立保供稳价责任追究机制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本责任制分工, 抓好各项工作任务落实, 各市州、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直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对未完成分工事项, 影响市场供应, 造成脱销断档, 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严格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省政府办公厅、省监察厅负责)。 新闻媒体因报道引发恐慌、 抢购的, 追究新闻单位、 媒体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省政府新闻办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