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善低收入群体价格补贴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
1、 下发《湖南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实施指导意见》 (省物价局、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负责)。
2、 按月测算、 编制全省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 自2011年6月份开始通过“湖南调查信息网” 正式发布湖南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 省物价局负责)。
3、 统计、 提供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对象基础数据(省民政厅负责); 做好价格临时补贴的组织发放(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和各市州、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根据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上涨情况, 及时调整和发布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和各市州、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4、 统计、 提供领取城镇失业保险金对象基础数据, 做好失业保险金发放工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各市州、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根据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上涨情况, 及时调整和发布基本养老金、 失业保险金、 最低工资标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和各市州、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5、 及时准确测算价格上涨对各地低收入群体生活的影响(省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 省物价局负责)。
6、 省市场价格调控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按月通报各地联动机制建立和价格临时补贴发放情况(省物价局牵头, 省民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等部门参与)。
7、 根据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涨情况, 对全省大、 中、 小学校及公立幼儿园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加强对学生食堂饭菜价格的监管, 确保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基本稳定。 按规定提高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 对全省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 省商务厅负责省属普通高校, 各市州、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大、 中、 小学校)。
四、进一步增强政府调控市场价格的能力
1、 加强市场价格监测预警, 切实做好大米、面粉、 面条、 食用油、 猪肉、 蔬菜等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的日监测报告制度(省物价局负责),掌握重点商场、 超市、 农贸市场进货、 销售、 库存变化情况(省商务厅负责); 密切关注成品油、液化气、 化肥、 煤炭、 钢材等重要生产资料价格变化(省物价局负责), 及经营者和消费者对市场变化的反应(省经信委、 省发改委、 省商务厅、 省供销社、 省统计局等负责)。 各地各部门掌握的市场供应及价格变化情况需及时向省市场价格调控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反映, 确保对可能造成价格异常波动的苗头性、 倾向性和趋势性问题早发现、 早报告, 及时预警(省市场价格调控厅际联席会议组成单位和各市州、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