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保障市场供应稳定价格总水平分工责任制的通知
(湘政发〔2011〕10号)
各市州、 县市区人民政府, 省政府各厅委、 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强化部门职责分工, 依法加强价格监督, 切实保障市场供应, 稳定价格总水平, 现就建立保障市场供应稳定价格总水平分工责任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责任制
1、 各地各部门要统一认识, 强化责任, 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 各市州、 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原则对本区域内市场价格总水平负全部责任。 各级商务、 农业、 粮食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 建立并落实储备制度, 积极组织货源, 加强市场监测, 保持粮食、 食用油、 猪肉、 蔬菜等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基本稳定(省商务厅、 省农业厅、 省粮食局、 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和各市州、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2、 建立居民消费价格涨幅通报制度。 自2011年5月份开始按月对全省14个市州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鲜菜价格指数以及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中涨幅较大的品种进行排名通报。 通报印发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市场价格调控厅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省物价局、 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负责)。
3、 建立价格调控督查制度。 2011年5月, 对各地各部门落实省人民政府湘政发〔2010〕 30号文件和省政府一系列调控措施情况进行一次专项督查并予以通报; 自2011年5月份起, 对连续3个月物价涨幅排名靠前的市州, 由省市场价格调控厅际联席会议派出督导组进行督查(省政府办公厅、 省物价局牵头, 省市场价格调控厅际联席会议组成单位参与)。
二、建立主要生产生活资料保障供应机制
各地各部门要全面落实省人民政府湘政发〔2010〕 30 号文件精神, 全力抓好粮食、 食用油、 猪肉、 蔬菜、 农资、 汽柴油等重要商品的生产、 储备和流通工作, 建立重要生产生活资料保障供应责任制, 确保市场供应。 一旦发生突发事件, 各地各部门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动用储备平抑市场物价。 各市州、 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原则具体负责本区域内重要生产生活资料的保障供应工作。 大米、 面粉、 面条、 食用油由省粮食局负责, 在储备规格上要结合居民消费习惯重点储备小包装产品; 猪肉、 时令蔬菜由省商务厅负责; 尿素、 碳铵、 磷肥、 钾肥、 农膜、 主要农药由省供销社负责; 种子、 农机由省农业厅负责; 汽油、 柴油由省商务厅、 省经信委、 中石油湖南分公司、 中石化湖南分公司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