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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做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四、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
  (一) 健全工作机制。 市、 县两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城乡建设用地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健全政府主导、 国土资源部门牵头、 相关部门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 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 各负其责, 加强协作, 积极做好规范城乡建设用地挂钩试点和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各项工作, 确保资金投入到位、 技术指导到位、监督管理到位。
  (二) 强化资金整合。 市、 县两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城乡建设用地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实际情况, 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用于农业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 耕地开垦费、 土地复垦费等资金为主体, 按照“渠道不乱、 用途不变、 专账管理、 统筹安排、 各计其功” 的原则, 引导和聚合农村公路建设、 农业综合开发、 农田水利、 农村危房改造、 以工代赈、扶贫开发、 电力、 通信、 烟草等相关涉农资金集中使用, 充分发挥各项资金使用的叠加效益。 引导和规范社会资金参与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
  (三) 维护农民权益。 要把维护群众利益、争取群众支持放在首位。 在城乡建设用地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项目立项、 规划设计、实施和后续管理等各个环节, 全程吸收群众代表参与, 通过听证、 论证等形式充分听取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在开展城乡建设用地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前, 要按照确权在先的要求, 对土地利用现状和权属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做到地类与面积准确, 权属和界址清楚。 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应当依法进行调处; 调处不成的,不得纳入项目范围。 涉及的土地原则上维持原有土地权属不变, 确需调整互换使用的, 必须征得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民同意, 涉及互换使用的农村承包土地要经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通过整治腾出的农村建设用地, 经批准可将节约的指标少量调剂给城镇使用的, 取得的土地增值收益, 要明确受益主体, 规范收益用途, 确保及时全部返还农村集体组织, 用于支持农业农村发展和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 项目实施完成后, 要依法及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保障农民土地权益。
  (四) 实行全程监管。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据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建设, 加强城乡建设用地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信息化建设, 实行全程监管。 要将城乡建设用地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批准和实施、 工程招投标、 资金使用等情况及时向社会公示, 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要切实防止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投入散、 项目小, 新增耕地质量不高、 重建轻管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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