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严格挂钩试点项目实施。 实行挂钩试点项目行政区和项目区双层管理, 以项目区为主体做好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项目区的设置应当便于实施和管理, 不得突破县级行政区域, 周转指标不得循环使用。 项目区实施方案批复后, 需调整项目区位置的, 必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项目实施涉及拆迁安置的, 要为被拆迁农民提供多种建房选择, 保持农村特色和风貌, 保护具有历史文化和景观价值的传统建筑。 要尊重农民意愿并考虑农民实际承受能力, 严禁盲目建高楼、 强迫农民住高楼。
(四) 严格挂钩试点项目验收。 挂钩试点工作实行“先拆后建”。 对于已经批准的挂钩试点项目, 所在县市区要抓紧实施, 确保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按时完成, 并按照相关规定申请竣工验收, 及时足额归还挂钩周转指标。 对拆旧区未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 不得使用挂钩周转指标, 不予办理建新区用地审批手续。 对不按时归还周转指标的市州, 超过时间在半年之内的, 暂停受理其当年的用地报批和挂钩项目申报; 超过时间在半年以上的, 暂停受理其用地报批和3年内的挂钩项目申报, 对已经批准的新建区, 要按照相关规定补缴新增建设用地使用费等税费, 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 并相应扣减下一年度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
三、进一步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
(一) 规范推进综合整治工作。 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意见》 要求, 深入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 要以增加耕地面积、 提高耕地质量、 减少建设用地、 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为目标, 按照政府主导、 部门联动、 统筹规划、 整合资金、 整体推进的原则, 开展田、 水、 路、 林、 村综合整治。 要以提高高产稳产基本农田比重和粮食产能为重点, 大力开展土地平整、 田间道路、 农田水利和农田防护建设, 严格土地整治新增耕地质量评定和验收, 有针对性地进行地力培肥。 要规范节余建设用地指标的调剂使用, 整治腾出的农村建设用地, 规划继续作为建设用地的可作为农民旧房改造、 新居建设、 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农村非农产业发展用地; 调剂到城镇使用的, 必须纳入挂钩试点范围, 严格规范管理。 严禁以整治为名, 擅自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 扩大城镇建设用地规模; 禁止在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中, 违法调整、 收回和强迫流转农民承包地; 严禁违反农民意愿, 强拆强建、大拆大建。
(二) 切实抓好重大工程。 要切实抓好环洞庭湖基本农田建设重大工程的实施, 充分发挥重大工程对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带动作用, 以实现全省新增粮食产能目标, 确保粮食安全。 环洞庭湖市、 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 认真组织实施,尤其要落实配套资金, 加强配套工程建设, 维护群众利益。 国土资源、 财政、 农业、 水利、 林业等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能职责, 全力配合做好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