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滨州市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理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
(滨政办发〔2010〕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监察局《滨州市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理工作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滨州市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理工作意见(试行)
(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监察局)
为规范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山东省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理工作意见(试行)》(鲁政办发〔2010〕4号),现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经过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我市道路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逐年下降,安全形势总体平稳。但是,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较大事故时有发生。加强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者,对于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建立事故预防推动工作机制、进一步落实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促进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交通安全监管责任、防范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把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调查处理作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来抓,确保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真正落到实处,推动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稳定好转,为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
二、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理的范围、原则、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及职责
(一)范围: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客、货运输车辆发生的一次造成3人(含)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含)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处理、伤员救治、责任人控制、保险赔偿、社会稳定、舆论引导和交通疏导等继续按“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进行及时、妥善的处置,同时开展对责任的调查处理。市人民政府委托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组织对相关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其他影响恶劣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依照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