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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意见的通知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意见的通知
(滨政办发〔2010〕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市公安局《关于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关于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意见
(市公安局)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积极落实“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原则,推动社会消防安全管理创新,前移火灾预防关口,提升社会火灾防控水平,确保全市火灾形势稳定,确定自2010-2012年在全市实施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落实政府及其部门消防工作责任、提高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夯实农村社区火灾防控基础为着力点,力争通过三年努力,使全市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明显提升,市民消防安全素质明显增强,全市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二、工作任务
  (一)落实政府及其部门消防工作责任。
  1.落实组织领导责任。各级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十二五”消防事业发展规划,将公共消防设施、社会消防力量发展、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纳入政府任期工作目标,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建立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消防安全委员会或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针对消防安全的突出问题,适时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实施挂牌督办;在重大节假日期间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防知识宣传和教育培训。
  2.落实消防监管责任。各级公安机关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消防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工作政府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公安消防、安监、监察、住房城乡建设、工商、质监等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职责,严格把关涉及消防安全的行政许可事项,形成工作合力。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要将消防工作纳入本行业(系统)管理内容,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知识教育培训。严格落实公安机关消防监督分级管理制度,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负责“九小场所”及农村、社区等的消防监督检查。探索推广“数字化”消防监管模式,向科技要警力,及时消除动态性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积极推行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分类管理,建立消防安全等级与企业信誉等级认证、保险费率挂钩联动机制,逐步形成“重点突出、监管有序”的消防监管模式。
  3.落实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责任。各级政府要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编制、实施城乡消防规划,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凡不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消防规划要及时组织修订。凡城市消防站、市政消火栓等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防火和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要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进行技术改造,2010年内,全市新建或增补300具市政消火栓,到2012年,全市市政消火栓完好率不低于95%。各级政府应结合城镇改造,集中整治城乡结合部、棚户区、“城中村”及出租屋、“三合一”场所(集生产、住宿、经营于一体的场所)、务工人员聚集地等存在的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全面改善城乡消防安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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