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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滨政办发〔2010〕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更好地服务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28号)和《山东省规章清理工作方案》要求,现就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本轮清理所涉及的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具体清理范围是:撤地设市以来至2009年12月31日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包括:
  (一)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含中央、省垂直管理部门,下同)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二)县(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滨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请示、报告、通报等行政机关公文和内部工作制度以及党委与政府、党委办公室与政府办公室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在清理范围。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韩奎祥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法制办主任丁爱军,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姚和民任副组长,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杨超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工作人员根据实际需要从有关部门抽调,负责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等具体工作。市政府部门、县(区)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制定具体清理工作方案,成立专门机构,确定分管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组织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并于2010年7月26日前,将工作方案及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人员信息表(见附件1)报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清理原则及标准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严格遵循法制统一、公开透明、合法有效的原则进行。鉴于法律、政策和经济社会形势的变化情况,对撤地设市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予以废止。具体清理标准如下:
  (一)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着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其他规范性文件已被明令废止的,应当予以废止。
  (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主要制度可以继续适用,部分条款与上位法不一致,影响规范性文件实际操作的,应当予以修改。
  (三)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制定权限、规定内容合法,程序科学合理,能够体现权责一致、公平效率原则,符合地方实际,需要继续执行的,确认有效。
  (四)规范性文件的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要宣布失效。
  (五)规范性文件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特别是含有加重企业负担、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方面内容的,要予以废止或修改。
  凡是漏报、瞒报的规范性文件,一律停止施行。确认有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向社会统一公布。确认予以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纳入下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四、清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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