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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中小学传统文化课程实施和专题教育活动内容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中小学传统文化课程实施和专题教育活动内容的通知
(鲁教基函[2010]44号)


各市教育局:

  近年来,我省中小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山东省中小学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实施纲要》等有关文件精神,以地方课程、校本课程实施和专题教育活动为载体,广泛开展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培育民族精神的教育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也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有的中小学在课程实施工作中没有认真开设地方课程《传统文化》,有的地方和学校在开展相关专题教育活动特别是开展中小学生经典诵读活动时,对诵读活动的内容研究不深,分析不透,甄别不够,致使一些带有糟粕性的内容流入学校,扭曲了学生的价值观念,腐蚀了中小学生的心灵,造成了很坏的负面影响,引起社会和家长的强烈关注。为了更好地大力弘扬和培育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和民族精神,进一步规范中小学课程实施和专题教育活动,优化校园文化,使广大中小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培育正确的理想信念、科学精神和民主法治观念,促进中小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全面提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课程实施。义务教育地方课程《传统文化》是全省统一规划建设的课程科目,精选了体现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优秀经典篇章,是中小学校弘扬和培育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基本载体,各地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按照省定课程设置和教学指导意见规范组织实施。学校课程由学校规划建设和组织实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指导,中小学校要加强科学研究,确保在将传统文化内容纳入学校课程时,充分体现科学性和先进性。各地不得任意扩大学校课程开设范围,对规划建设较好的优秀学校课程可以宣传推广,但不得在区域内统一开设学校课程。学校课程不得编写教材。

  二、加强对专题教育内容的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组织以颂扬传统文化为内容的专题教育活动,要广泛征求意见,慎重选择学习诵读内容。要认真按照中央和我省关于组织开展中华民族传统文化教育的有关精神,遵循“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原则,认真甄别和筛选优秀传统文化,将那些体现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体现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伟大民族精神、体现正确理想信念和民族自尊自信、体现良好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的文化典籍推荐给学生。原则上应以地方课程《传统文化》规定的学习篇章作为诵读的主要内容,不可不加选择地全文推荐如《弟子规》《三字经》《神童诗》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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