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公议团成员通过以下方式产生:
(一)从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选聘;
(二)由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组织推荐;
(三)向社会公开招募。
第七条 群众公议团成员任期2年,期满另行选聘。群众公议团成员应当遵守群众公议工作规则,按时参加群众公议会议。不能正确履行群众公议工作职责的,应当及时解聘。工作规则由市政府法制办另行制定。
第八条 群众公议团参加群众公议会议,每次人数为5至9人中的单数。
第九条 群众公议团成员参加群众公议会议,可适当给予交通、通信、误餐费用补助。
第十条 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经费由市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章 群众公议会议
第十一条 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视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情况,适时提请召开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会议。
第十二条 群众公议会议召开时,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应当向群众公议会议通报案件有关情况,就案件违法事实、适用法律法规、自由裁量基准等进行说明,提出行政处罚的初步意见,并接受群众公议团的询问;行政相对人参加公议会议的,可以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
第十三条 群众公议团对案件进行评议时,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应当提交案件卷宗材料,包括立案呈批表、调查报告、处罚告知审批表、告知书、当事人陈述申辩材料、调查笔录、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
第十四条 群众公议团应当独立地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公议,针对是否应当给予处罚及给予何种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等,形成具体的公议意见,并认真填写《合肥市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意见表》。
第十五条 群众公议团在讨论形成群众公议意见时,案件承办人员、行政相对人应当回避。
第四章 群众公议意见
第十六条 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应当根据群众公议意见,及时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实施主体的处理决定与群众公议意见不一致的,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向群众公议团成员书面说明,同时将处理决定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