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办法的通知
(合政办〔2011〕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合肥市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行政执法案件公众参与机制,调动群众参与行政执法监督,推动行政处罚依法、规范、公开、高效行使,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是指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将案件卷宗材料及处罚初步意见提交群众公议团,在听取执法机关办案解读说明或根据需要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后,由群众公开评议并形成公议意见,作为处理行政处罚案件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市本级行政处罚实施主体适用一般程序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实行群众公议。
对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行政相对人对执法机关认定的违法事实无异议的一般程序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上级部门交办督办的紧急案件,以及其他不宜公议的案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后,可以不实行群众公议。不实行群众公议的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外,办案流程和处理结果应当公布。
未按规定开展群众公议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条 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应当坚持公正、公开的原则,群众公议意见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第五条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群众公议团的日常管理工作,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群众公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群众公议团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群众公议团,是指由公众代表组成,参与行政处罚案件民主公议的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