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1年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鲁教师字〔2011〕1号)
各市教育局,有关高等学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
《教师法》)、《
教师资格条例》、《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鲁教人字〔2001〕2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我省2011年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申请人员,包括:
(一)各级各类学校已取得教师资格拟申请其他等次教师资格申请人员;
(二)2011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
(三)其他符合
《教师法》规定学历条件的人员。
二、申请条件
(一)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或工作单位在我省的中国公民。
(二)要具备
《教师法》、《
教师资格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三)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 取得《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并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进行教育教学能力测评合格(修学教育学、心理学课程成绩合格且参加毕业教学实习成绩合格的普通院校师范类毕业生可免测)。
2. 普通话水平要达到普通话水平测试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取得相应合格证书。
3. 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并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体检合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