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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审计机关审计复议规定》的通知(2011修订)


  第七条 审计复议机构履行如下职责:

  (一)审查、受理审计复议申请;

  (二)查阅文件和资料,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

  (三)审查申请审计复议的审计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拟定审计复议决定;

  (四)向审计复议机关提出对《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处理意见;

  (五)对被申请人违反《行政复议法》和本规定的行为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向本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六)办理因不服审计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对下级审计机关的审计复议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八)培训审计复议人员,交流审计复议工作经验;

  (九)办理审计复议案件的赔偿事项;

  (十)整理审计复议案卷,并负责归档工作;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审计复议机构依照下列程序受理审计复议申请:

  (一)登记收到审计复议申请书的时间及申请人的情况;

  (二)不予受理的,在收到审计复议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拟制不受理决定书,由审计复议机关负责人签发,并送达申请人;

  (三)应当受理的,在收到审计复议申请书或者记录口头申请笔录后,由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批予以受理。

  第九条 审计复议机构收到审计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对申请的主体资格、申请期限及有关的证据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对符合本规定的审计复议申请,决定立案审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对不符合本规定的审计复议申请,审计复议机构可以要求其补正,不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告知申请人向有关的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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