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审计机关审计复议规定》的通知
(湘审发﹝2011﹞64号)
各市州审计局、厅机关各单位:
《湖南省审计机关审计复议规定》已由2011年5月20日厅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湖南省审计机关审计复议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湖南省审计机关审计复议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机关审计复议工作,保障和监督审计机关依法行使审计监督权,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审计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
行政复议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审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审计机关申请审计复议后,审计复议机关办理审计复议事项,作出审计复议决定,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审计复议机关,是指有权受理审计复议申请,依法对审计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审计机关。
第三条 审计复议工作,应当遵守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 上级审计机关指导、监督下级审计机关的审计复议工作,发现下级审计机关在审计复议工作中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指出,并监督其纠正,必要时依法直接予以纠正。
第五条 审计机关在审理审计复议案件中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第六条 审计复议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以下简称法制工作机构)是审计复议机构,具体办理审计复议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