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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审计机关审计复议规定》的通知(2011修订)

湖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审计机关审计复议规定》的通知
(湘审发﹝2011﹞64号)


各市州审计局、厅机关各单位:

  《湖南省审计机关审计复议规定》已由2011年5月20日厅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湖南省审计机关审计复议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湖南省审计机关审计复议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机关审计复议工作,保障和监督审计机关依法行使审计监督权,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审计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审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审计机关申请审计复议后,审计复议机关办理审计复议事项,作出审计复议决定,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审计复议机关,是指有权受理审计复议申请,依法对审计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审计机关。

  第三条 审计复议工作,应当遵守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 上级审计机关指导、监督下级审计机关的审计复议工作,发现下级审计机关在审计复议工作中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指出,并监督其纠正,必要时依法直接予以纠正。

  第五条 审计机关在审理审计复议案件中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第六条 审计复议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以下简称法制工作机构)是审计复议机构,具体办理审计复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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