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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市气象局加强新一代天气雷达和自动气象观测站网的实时监测能力建设,提高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测、预报及预警体系,加强对灾害性天气事件的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
  3.2 信息共享
  市气象局及时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并与市政府办公室、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滨州黄河河务局、滨州海事处、市港航局、市交通运输局、市通信和电力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民政局、市安监局等相关部门建立相应的气象灾害及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和信息互通机制,实现预报预警信息和相关灾情、险情等信息的实时共享。
  3.3 预警信息发布
  3.3.1 发布制度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原则,由市气象局负责制作并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3.3.2 发布内容
  气象部门根据各类气象灾害的发展态势,综合预评估分析确定预警级别。预警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I级为最高级别。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3.3 发布途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在学校、港口、车站、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重要道路和气象灾害多发区域,以及农村、山区建立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设施。
  气象部门要通过电视、报刊、网站、手机短信、电子邮件、传真、电子显示屏等媒体以及一切可能的传播手段及时向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涉及可能引发次生、衍生灾害的预警信息要在第一时间通过电话、传真、邮件、手机短信等有关渠道,向相关部门及其领导发布。
  3.4 预警准备
  各有关部门在收到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后,要认真研究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按照职能和范围在第一时间内下发或传达到可能遭受气象灾害影响的一线群体人员,同时有关责任人员应立即上岗到位,加强与气象部门的信息联络与会商,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灾害发展趋势,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有针对性地落实预防和控制措施,按照职能做好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工作。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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