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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2011)

  (二)配合市政府部门协调处理群体性纠纷;

  (三)为市政府部门重大招商引资、重大投资、采购、国有资产处置等活动提供法律咨询或者参与谈判工作;

  (四)其他需要提请市政府法律顾问研究处理的市政府部门重大涉法事务。

  第七条 下列市政府部门的涉法事务不属于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范围:

  (一)属于市政府部门日常性工作范围的;

  (二)由市政府部门负责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阶段的研究论证;

  (三)以市政府部门为一方当事人的诉讼、复议、仲裁案件的代理。

  第八条 市政府涉法事务由市法制办统一安排市政府法律顾问参与研究,出具法律意见。

  第九条 市政府各部门重大涉法事务需要市政府法律顾问参与处理的,应当向市法制办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提供的材料应当包括部门法制机构的初步审查处理意见。

  市法制办审查后确认属于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范围的,统一安排市政府法律顾问参与处理。

  第十条 市法制办安排市政府法律顾问参与处理涉法事务,应当统筹考虑专业特长,合理、均衡安排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提出法律意见;

  (二)在处理涉法事务时,获得全面、必要的信息资料;

  (三)获得适当的服务津贴。

  第十二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合理安排工作时间,确保按时完成规定任务;

  (二)不得超越委托权限;

  (三)不得以市政府法律顾问的名义从事与之无关的事务;

  (四)不得泄露工作中接触的秘密和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

  (五)与所处理的市政府及部门涉法事务有利害关系的,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三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参与处理涉法事务,一般应当出具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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