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合政办〔2011〕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六日
合肥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提高政府依法行政水平,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根据处理政府法律事务需要,聘请相关法律专业人士担任法律顾问。
市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在其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务等法律专业领域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
第三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法制办)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拟聘人选,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确定。
第四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每届任期两年,根据考核情况决定是否予以续聘。
第五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参与处理市政府下列涉法事务:
(一)对市政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提供法律意见或专项法律论证;
(二)参与市政府重大招商引资、重大投资、采购、国有资产处置项目谈判等活动,参与草拟、审查以市政府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文本;
(三)受市政府委托对有一定影响的涉法事件,进行法律论证或者参与协调处理;
(四)参与重要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咨询论证;
(五)对涉及市政府的诉讼、仲裁、复议案件,根据指派予以代理;
(六)及时为市领导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参与市领导信访接待工作;
(七)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涉法事务。
第六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参与处理市政府部门下列重大涉法事务:
(一)审查以市政府部门作为一方当事人对外签订的重要合同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