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厅政府信息公开内容;
(三)编制本厅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和法律审查;
(五)本厅政府信息公开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本厅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经相关业务处室草拟以后,法规处进行法律审查,办公室进行文稿审核和保密审查。审查通过后,提交厅长办公会议审查批准,经厅长签批后依法对外公开。
第八条 本厅下列政府信息应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厅行政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需要本厅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书面向本厅申请获取,但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十条 本厅政府信息可以通过省政府门户网站、本厅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媒体和方式公开。
第十一条 依照规定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因特殊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不能公开的,最迟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本厅主动公开信息以外的政府信息,由信息公开办公室统一受理、答复。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到期需延期答复的,报经厅长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期答复,但延长答复的期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本厅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机关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和行政执法责任制管理,对各有关处室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并接受纪检监察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