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审计结果对外公布后,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提出异议或者提请政府裁决、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由法规处会同相关处、室、中心负责解释答复,或者参加裁决、复议、诉讼。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湖南省审计厅湘审办发〔2005〕19号发布的《
湖南省审计厅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湖南省审计厅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推进和规范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审计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更好地发挥审计机关的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服务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厅在履行审计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纸质、电子存储介质、胶卷、磁带等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具体包括具有法律效力和规范体式的行政公文,以及编辑整理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信息。
第三条 本厅遵循依法、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及时、依法、有序、规范公开政府信息,并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四条 本厅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同时接受审计署的指导。
第五条 本厅成立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厅长任组长,厅新闻发言人任副组长,厅法规处、办公室、审理处、综合计划处、执行处、审计技术处、人事处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在厅法规处,厅新闻发言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六条 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领导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厅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本厅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厅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的具体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