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审计结果公布的基本文书格式,应当按照《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的行文格式办理,主要由标题、文号、正文、发文机关名称和成文日期组成。
行文应当文字精练,逻辑严密,内容完整。审计查出的问题应以陈述事实为主。
第七条 审计结果公布应遵守下列基本要求:
(一)审计结果公布应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二)审计结果公布,应在审计结论性文书生效后进行,原则上应在审计文书生效后60日内公布。
(三)审计结果公布,应遵守有关保密规定。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不予公布;涉及不宜公布的信息,应当对相关信息进行修改或者删除,但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或者本厅认为不公布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布。
第八条 审计结果公布工作,由厅办公室牵头统一组织办理,并严格质量控制,防范审计风险。
(一)召开审计业务会议,讨论审计结果公布的内容、形式、时间等事项;
(二)审计结果公布文稿的拟稿由审计组组长负责,审计组所在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组长、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对审计结果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完整性,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充分性负责;
(三)审计执行处对审计结果公布的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负责;
(四)办公室对审计结果公布文稿的文字、格式进行审核并负责;
(五)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
(六)业务部门的分管领导对审计结果公布文稿进行审签;
(七)厅长对审计结果公布文稿进行审定并签发。
第九条 审计结果公布应严格审批程序,其程序按厅行政公文办文程序办理。公布省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汇总报告、省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结果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厅机关各内设机构和任何个人不得自行对外公布审计结果,或者向外透露审计结果信息。未按规定审批,擅自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