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审计厅审计结果公布办法》、《湖南省审计厅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审发﹝2011﹞70号)
厅机关各单位:
原发布的《
湖南省审计厅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
湖南省审计厅政府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5月20日召开的厅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湖南省审计厅审计结果公布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结果公布工作,充分发挥审计监督的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是指本厅出具的审计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省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汇总报告、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结果报告及代表省人民政府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作的省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工作报告所反映的内容。
本办法所称的审计结果公布,是指由本厅以特定形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审计管辖范围内重要审计事项的行为。
第三条 向社会公众公布审计结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 审计结果公布通过《湖南省审计厅审计结果公告》公布。具体公布形式为以下几种:
(一)自行印制公告向社会公布;
(二)通过报刊、电台、电视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三)通过省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四)召开新闻发布会进行公布;
(五)采取其他形式公布。
第五条 公布的主要内容为审计(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被审计(调查)单位的整改情况。